〔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納稅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罰鍰免再加徵利息,即日起生效。財政部官員說明,解釋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的罰鍰利息,也適用新規定。
財政部官員表示,若納稅人因客觀事實,例如失業或公司營收淨額連年減少至一定程度等財務困難狀況,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營所稅或綜所稅並核准通過,過去本稅及遭處罰鍰一律都要加計利息。
學者︰已處罰 不應再加利息
不過,學者認為,罰鍰本身已具有處罰性質,不應再加徵利息;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放寬相關規定,即日起若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等,罰鍰部分可免加徵利息。
另外,財政部官員指出,「稅捐稽徵法」針對分期繳納所得稅,罰鍰是否應加計利息,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實務上,國稅局大多本稅和罰鍰都會加徵利息;但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分期繳納所得稅的罰鍰將不加計利息,未來在「稅捐稽徵法」修正案,也會將相關內容明確入法。
財政部官員表示,「稅捐稽徵法」修正案日前已完成法規預告,目前還在進行相關程序,待完成後就會呈報行政院。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