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針對中選會今(20)日公布114年7月26日(星期六)為首波罷免投票日,勞動部指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已公告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基法的應放假日,當天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給予以放假1日。
勞動部指出,根據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早在107年公告,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因此,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予以放假1日;原毋須出勤的勞工,則不另給假給薪。
勞動部補充指出,所稱放假「1日」,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動部舉例,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此外,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又,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這天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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