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電子發票載具越來越普及,不僅統一發票兌獎,雲端發票獎金也是民眾關注焦點,立法院會七月三讀修正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上傳到財政部平台,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行政院日前公告,修正條文明年1月1日起實施,消費者可即時確認取得雲端發票以及查詢消費明細。
根據財政部統計,2023年全國共開出92億張電子發票,占全部統一發票約86%。
修正條文要點包括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時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台的義務;至於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
此外,也增訂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1500元以上、1萬5000以下罰鍰,且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如果是對消費者,營業人要48小時內上傳資料到電子發票平台;對一般營業人(B2B)則在7日內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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