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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晶片法明年上路 會計師提醒3大重點

2022/11/17 18:20

行政院會通過「台版晶片法」,會計師提醒3大重點,包括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不得重複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等。(資誠提供)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通過「產創條例」第10條之2草案,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達適用門檻者可享研發投抵25%、機器設備投抵5%。會計師提醒3大重點,包括: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及台灣企業、不得重複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及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等。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巨峯分析,「產創條例」第10條之2草案,適用對象為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因此不限適用產業別,除半導體公司外,其他如電動車、5G、低軌衛星等產業,都有可能入列;此外,適用對象不限台灣企業,若外商公司在台灣設立子公司進行相關研發製程等,也可適用。

他提醒,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公司當年度若已申請適用本項目的研發投抵者,全部研發支出不得重複適用其他的租稅優惠(如產創第10條研發投抵、第12條之1研發費用加倍減除等);公司全部的機器設備支出,也僅可就本項目投抵與產創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抵),擇一適用。

林巨峯並指出,兩項投資抵減均有單獨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的限制,且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另,兩者合併後(或合併其他投資抵減,如RD投抵) ,不能超過應納營所稅50%,除非依其他法律規定為最後1年抵減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在此限。

舉例而言,假設A公司2023年度有前瞻創新研發支出100億元、投資先進製程機器設備150億元,抵減前應納稅額為60億元;若A公司符合適用門檻,2023年度可享有投資抵減25.5億元;其中,研發投抵25億(100億×25%),超過18億元(60億×30%),以18億計算;設備投抵7.5億(150億× 5%),以7.5億元計算,兩者合計25.5億元,未超過30億元(60億×50%),因此可抵減25.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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