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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妊娠、哺乳期間 禁止夜間工作

2021/09/03 17:01

勞動部針對日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召開專家會議。(記者李雅雯攝)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動部今(3)日針對日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召開專家會議。會上專家學者普遍認為,基於母性保護原則,妊娠、哺乳期間女性勞工仍禁夜間工作,不因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被宣告違憲而放行。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明訂「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該條文在8月20日由大法官宣告違憲後,即起失效。

勞動部邀集相關單位代表和8名勞動法規、法律等領域學者討論該案,研議因應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被宣告違憲後,勞基法或職安法等相關法規如何修正。會上專家學者普遍認為,勞基法第49條第5項談及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不因第1項失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第1項條文說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第5項談的是,就算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仍然禁止夜間工作,也就是說母性保護仍是優先於其他。

黃維琛強調,因此基於母性保護,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仍然禁止夜間工作,這是勞動部作為行政機關的見解,與會專家學者也普遍給予這樣的看法。後續規劃將發函給縣市政府等,說明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勞工禁止夜間工作。

關於勞基法第49條第2項提及「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黃維琛說明,事業單位場所雇主應做的安全衛生設施在職安法上有所規範,在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宣告違憲後,第2項的依據也消失了,因此相關要求就回到職安法。

黃維琛補充,勞資雙方約定好的夜間交通車等設施,已算是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一部分時,不因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被宣告違憲而失效,雇主仍應持續提供。另外,因應宣告違憲,相關修法作業也會持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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