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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逸遭重判 大同:中資違法實證

2020/08/24 17:51

大同公司表示,鄭文逸遭重判,反應了中資問題。(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上市公司大同(2371)炒股案,認定不法所得達31億餘元,今依證交法中高買低賣證券罪,重判台商鄭文逸13年6個月,下午大同公司發出聲明表示,鄭文逸為大同公司股東欣同、新大同二公司之實質控制人,呼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正視中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祭出必要之行政處分。

大同聲明指出,感謝台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的判決,對中資來台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不過更值得進一步探究,是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所借用的56個人頭帳戶,其中包括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負責人都在起訴書中均作證坦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都是鄭文逸所投資及實質控制的公司,資金也有來自中資任國龍,更證明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為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大同指出,依據起訴書上記載證人調查及偵查筆錄,新大同公司負責人楊榮光,證實鄭文逸是新大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也是該公司出資買股及提名大同董事人選之決策者。同時欣同公司負責人林宏信亦以證人身分坦承,被告鄭文逸為該公司實質負責人及控制者。

聲明也指出,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中資問題冰山一角,相較於康友-KY被中資實控後淘空,經濟部、NCC對中資愛奇藝、淘寶台灣擬禁止在台經營電商業務之處分,大同有中資覬覦違法投資之事證應更為明確。

不過北院上午金融庭庭長江俊彥舉行記者會也指出,合議庭主要認定鄭文逸等4人於2017年大同董事會改選時,鄭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華等人,趁機炒作大同股價藉此牟利。但合議庭也認為,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負責人任國龍雖有境外證券帳戶,但無證據證明任曾提供上百億資金供鄭文逸等人炒股,故本案尚無法認定有中資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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