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配合行政院日前修正國營事業負責人遴選要點,財政部近日也修改相關規定,取消派任公股行庫董總「不得超過65歲」限制,僅規範在任董總,若年齡屆滿65歲,應每年報院或報部延長,逾68歲,除非有特殊原因並報院或報部核准,否則應立即更換。
財政部昨日公告修正「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主要有兩項修正,一是把對派任總經理的規範,一併整合進派任要點,比照現行董監事規定辦理;但因現行對總經理,就已依照行政院函令、循相同原則審查,因此實務影響不大。
另外一項修正是,比照先前「行政院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遴聘要點」的修正,對公股行庫等財政部有派任權的公民營事業董監事年齡限制作出修正。
財政部官員解釋,原先限制公股行庫董監事,派任年齡不可以超過65歲,若有例外情形,才可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延長,若年齡已屆滿68歲,則得更換。修正後,改為派任公股行庫董總、董監事不再有年齡限制。
但對在職期間的董監事,設有一定規範,擔任負責人職務的董事長、總經理,年齡若屆滿65歲,應該每年報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延長任期,屆滿68歲,除非有特殊原因並報院或報部核准,否則應該立即更換。至於董總外的一般董監事,則從嚴限制年齡不可超過65歲,且不論任期是否屆滿.年滿68歲就要更換。
對於外界有聲音質疑,取消派任年齡,是否是為特殊個案情形而放寬。官員澄清,主要是配合行政院對派任國營事業董總的規範修正,必須要有一致化做法,包括交通部、經濟部等也一併適用同樣規則,財政部並非首個修正派任要點的部會,不是為任何人選才拿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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