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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一致性行為」 三大紙廠聯合漲價罰鍰千萬

2017/06/30 09:54

公平會首度引用「一致性行為」理論,獲法院認可,認定三造紙業者有合意聯合行為。圖為公平會。(資料照,記者廖千瑩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公平會今日指出,針對正隆、榮成及永豐餘3大工業用紙大廠,2010年因聯合調漲工紙價格遭罰1000萬元,所提起的訴願及行政訴訟,該會首度引用「一致性行為」理論,獲法院認可,認定三業者有合意聯合行為,判決公平會勝訴,是首度透過「間接證據」認定的聯合行為判決,極具指標意義。

 國內三大工紙大廠正隆、榮成及永豐餘,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間,陸續調漲工業用紙價格,被公平會認定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公平會於2010年5月5日處分共新台幣1000萬元的罰鍰,不過,三家業者不服,均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歷經7年的審判程序,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在上月25日做出判決,認定3家業者確有聯合行為。

 公平會指出,此一案件不論在行政處分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對我國競爭法的執法均具深遠意義。公平交易法對聯合行為採實質認定方式,除以契約或協議達成合意外,尚包括事業間基於意思聯絡而達成一致性行為的情形,但因聯合行為合意的直接證據不易取得,公平會近年來援引國際間普遍肯認的「一致性行為」理論,即透過間接證據之採證與分析,可合理推論如非數事業採取聯合行為,否則無法合理解釋市場上一致性行為的現象時,即可推論這幾家業者間,有聯合行為合意存在。

 公平會指出,在此件工業用紙聯合行為案件中,就是採用上述理論,透過「間接證據」推論事業間有聯合行為之合意,並獲國內司法體系嚴格審查後予以維持,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也明確指出諸多聯合行為的判斷依據,對於日後實務運作深具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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