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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券源及放寬融資擔保品運用範圍 2/1起實施

2016/01/28 10:42

為解除券源流通限制,使券源有效利用,並增加證券商及證金公司商機,自2月1日起,實施擴大融券券源並放寬證券商所取得融資擔保證券的用途。(資料照,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為解除券源流通限制,使券源有效利用,並增加證券商及證金公司商機,自2月1日起,實施擴大融券券源並放寬證券商所取得融資擔保證券的用途。另為利融券人以借券償還融券,增訂投資人向同一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借入券用來償還融券時,符合借券規定的融券擔保品可以直接轉換為借券擔保品,以簡化融券人轉為借券人作業,則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 

證交所表示,目前證券商提供投資人融券的券源僅能為自家的融資擔保品、自有有價證券及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入。為擴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融券的券源,開放證券商得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向客戶借入,供投資人融券賣出。 

另為使券源有效利用,本次也開放證券商得將融資擔保證券出借予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的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業務的券源,並得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及參與證券金融事業的標借或議借,以促進券源流通。 

證交所表示,配合擴大券源運用,證券商如以借入券或自有有價證券提供給投資人融券賣出,考量證券商成本因素,本次也開放證券商向投資人收取按日計費的融券費,可是證券商必須在投資人融券賣出前,事先跟投資人約定費率及計算、收取方式;由於是按日計收融券費,倘發生標(議)借時,使用借入券進行融券賣出的投資人不須負擔標(議)借費用。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如果投資人以借入券進行融券賣出,遇到發行公司因臨時股東會外的其它停止過戶事由,如股東常會、除權息、現金增資、減資..等,都必須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也就是融券強制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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