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罰新安東京海上產險公司480萬元,並命停止銷售車體險3個月。圖左為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今日對產險業者進行重大開罰!金管會表示,於去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辦理,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因此,除核處糾正兩次與罰鍰新台幣480萬元,並命令停止銷售車體險新契約3個月。
金管會今天宣布,對新安東京產險因違反保險法令作出處分,總計有6大缺失:其中,最大缺失是銷售車體險未依規定辦理「自負額」。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說明,車體險產品可分「應繳自負額」與「免自負額」兩種:其中,前者辦理出險理賠時,車主必須自己額外支付一筆費用,此即為「自負額」;後者則不用,但保費會比較高。
施瓊華指出,新安東京產險為招攬業績,對於原本應收取自負額的車主,在辦理出險時,卻以免自負額處理,這不僅對購買「免自負額」的車主不公平(繳比較多保費),而且,也已經違反《保險法》之規定。
此外,新安東京產險辦理車體險,還有不同理賠案件、卻檢附相同自負額發票,理賠案檢附自負額發票影本資料有欠合理等情事,其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顯有嚴重缺失。
施瓊華指出,有關車體險未依規定辦理自負額之部份,金管會開罰240萬元,且停賣車體險3個月。
至於其它五項缺失,內容包括:未與非金融機構(汽車經銷商)簽訂合約,卻由其代收保費;未能依規定辦理,長期租賃小客車附加車隊附加條款業務;沒有依規定辦理團體傷害保險;辦理收費作業時,未建立保險商品銷售之控製作業處理程序;未依規定辦理電話行銷業務等。
上述5項缺失,共開罰240萬元;若總計6項開罰金額為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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