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態要修證交法公開收購條款,將朝與公司法「大同條款」方向一致。法律學者陳彥良認同修法,但表示應先強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投審會相關機制,阻絕違法中資來台。(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林菁樺、高嘉和/台北報導〕針對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態要修證交法的公開收購條款,將朝與公司法修法後的「大同條款」更方向一致。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認同金管會修法方向,因可避免造成企業混亂;但他也認為,大同條款的確會引發中資疑慮,應該先強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是投審會相關機制,透過更嚴格的審查機制,阻絕中資違法來台。
阻絕違法中資 先強化兩岸條例、審查機制
金管會表示,當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的公開收購條文,就是為了鼓勵企業併購,才排除原公司法第一七三條的適用,當公司法「大同條款」已放寬持股過半股份可以直接召開股東臨時會,「證交法」同一關係人的公開收購、且股權過半時,沒有理由不行。
金管會堅持,中資問題主要是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任何一家中資若是假冒外資進來,都有責任去查,只要有證據,就會嚴辦,就像之前的大同中資案;「有了大同條款就沒辦法防中資,難道沒有或取消這條款,就可以防堵中資嗎?」指這是兩回事、兩套法律,沒有直接關聯。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說,他支持金管會讓證交法循公司法方向修正;因如果公司派與市場派是不同派別,還得經董事會召集程序,一定不會同意其召開股東臨時會,這是事前可預知的結果;況且證交法規定還是同一關係人,較公司法非同一關係人門檻更高。
陳彥良也說,大同條款引發的中資疑慮確實存在;但應該是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是投審會相關機制來嚴格把關;而若發生類似中資繞道來台投資大同,金管會也可要求處分、出清持股;公司法必須為整體公司的經營環境與發展做全盤考量。
但工商界質疑,證交法收購條款規範的是上市櫃公司及其它公開發行公司,合計約兩千多家,都是台灣指標企業,若大同條款也入證交法,不須經請求董事會召集程序,也無主管機關把關,那如何防堵不計一切代價也要發展半導體的中資趁機入侵台灣指標科技大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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