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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電共生專區 業者籲降同意戶比例

2019/03/06 06:00

太陽能業建議刪除養殖戶同意限制、且下修地主同意人數比例到五成。圖為全國最大漁電共生室內白蝦養殖場。(資料照)

建議下修地主同意限制到5成 養殖戶解除限制

漁電共生五大限制(記者張慧雯製表)

〔記者張慧雯、簡惠茹/台北報導〕推動漁電共生專區,農委會春節前公告「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但因地主及養殖戶同意門檻都得達七成以上,太陽能業者上書農委會,呼籲應符合民法精神,土地所有權既然屬於地主、與養殖戶無直接關係,理應刪除養殖戶同意限制、且下修地主同意人數比例到五成,土地面積同意門檻則維持七成,才有利漁電共生的發展。

依作業要點規定,光電養殖專區須符合農業用地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六十%以上,或位於既有養殖漁業生產區,農業用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且養殖魚塭面積占六十%以上的條件;專區也要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七成以上同意,且其所有土地面積達七成以上,養殖漁業經營者人數七成以上同意,且其經營面積達七成以上,才能優先推動。

太陽能業者強調,漁電共生可讓養殖漁業既不受光電干擾、又能兼顧發電,例如虱目魚怕冷,如果光電能擋掉寒流,對漁獲也會有好處,是一舉數得。

業者批評,同意門檻太高絕對會阻礙漁電共生發展;依作業要點規定除得取得七成地主同意、也得要七成養殖戶同意,但漁電共生是漁民養魚、光電業者種電,屬相互依存、互補關係,並不影響養殖戶權益,若硬要設置兩道同意高門檻,只會排擠守法業者參與推動漁電共生。

另規定「養殖漁民、養殖漁民團體或營業項目登記有水產養殖業之業者,得擬具專案計畫建議書」,太陽能業者也有意見,強調漁電共生的出資、申設、勞務皆光電業者,但辦法卻規範養殖漁民或團體才能提出專案計畫建議書,等於強迫光電業者去跟漁民合資,怎會是互補、互利的概念。

漁業處:評估各界意見調整

漁業處表示,原本地方政府提出要獲得地主和養殖戶百分之百同意,經溝通才改為七成,並希望由養殖漁民或團體提出專案計畫建議書。但各界意見都會參考,討論評估有無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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