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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調債務人財產 國稅局提醒注意時效

2024/03/25 07: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應注意時效。(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債權人收到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的民事裁定書,如何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債權人應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及影本,連同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因此,債權人應於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攜帶假扣押裁定書正本及影本,連同個人身分證正本,就近至國稅局總局、分局或稽徵所全功能櫃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至於本項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查調1位債務人資料,每件財產或各年所得資料各收取250元。

高雄國稅局強調,債權人若逾期未聲請執行,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也不能依該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資料。因此,若林小姐於2024年3月1日收到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最遲應於3月30日前持上述證明文件,就近向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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