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放寬DBR22倍限制 金管會審慎

2006/10/13 06:00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DBR(個人無擔保債務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得超過22倍的範圍,是否該將創業、營運週轉金等無擔保債務排除?由於擔心DBR22倍的限制太過寬鬆,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審慎研議可排除於22倍的項目,銀行公會再度發出問卷,廣納各銀行的意見。

為了避免卡債風暴擴大,金管會訂定了DBR不得超過22倍的規定,也就是說,個人名下無擔保債務的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能超過22倍,不過,考量到實際運作的需求,銀行公會理事會在今年5月底,通過銀行執行DBR政策時,22倍限制的排除項目,並且將結論呈報金管會,而金管會在日前回函,要求重新檢討排除項目的種類。

根據銀行公會理事會先前的決議,「個人無擔保債務」的涵蓋範圍,除了信用卡、現金卡外,其餘無擔保債務僅限「消費性放款」,至於「創業」、「所營事業營運週轉金」、「個人投資理財」、「建築融資」、「代墊投標保證金貸款」、「農業用途」等商業性用途借款等項目,均同意予以排除。

銀行公會指出,當時之所以有這樣的決議,是因為國內許多小公司、小商號,平日的資金週轉,都是以個人名義向銀行借貸,如果將這些小公司的營運週轉金,都納入DBR22倍的限制,將使眾多小企業無法進行資金調度。

不過,為了降低銀行的放款風險,金管會還是要求銀行公會,再次謹慎研究排除項目,銀行公會已在日前,發函各會員銀行,調查DBR不宜超過22倍的規範,對無擔保債務得排除項目的看法,預計在本月底做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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