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問題待釐清 彰銀案宣判又延後

2016/01/28 06:00
兩問題待釐清 彰銀案宣判又延後

彰銀董事改選,最大股東的台新金未能取得過半席次,而失去經營權。(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吳佳蓉、黃欣柏、溫于德/台北報導〕金融圈眾所矚目的彰銀經營權之爭,原訂昨日宣判,但台北地院認為還有爭議點待釐清,必須再開辯論庭,再度延後宣判,辯論期日未定。財政部國庫署長阮清華表示,感到意外,但尊重司法,呼籲外界應給法官安靜裁量空間,不要過度放話影響判決。

台新金︰歸還經營權或賠償

台新金自二○○五年標得彰銀二十二%持股後,一直以過半董事席次緊握經營權;但二○一四年十二月彰銀董監改選時,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搶下九席中的六席董事,不僅讓台新金拱手讓出彰銀經營權,還必須提列一四八億元損失。

由於台新金認為,財政部在二○○五年函文明確指出,將支持得標取得彰銀特別股的最大股東,卻又奪走彰銀經營權,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財政部歸還經營權,或賠償一六五億元損失。

本案原訂去年十一月宣判,因台新金將求償金額一百億追加到一六五億元而改到昨日宣判,不過台北地院認為本案仍有兩大問題需要釐清,其一是財政部若有支持台新金董事人選的義務,其範圍是否包含徵求而來的委託書部分;其二則是財政部與所徵得之委託書股權,在董監事改選中的配票比例為何。法官認為兩造應就此提出更多說明,因此決定再開辯論庭。

阮清華重申,財政部與台新金之間完全沒有契約關係,二○○五年發給彰銀的公函,目的在答覆彰銀,且是針對所有潛在可能投資的金融機構做說明,不是針對台新金;同時公函只針對當次彰銀董監改選,並非永久有效。他表示,二○一四年彰銀董監改選結果,為最高意思機關股東會之決議,財政部沒有與台新金達成任何決議,即使有,也不該超過股東會決議,呼籲就法論法,不要動員學界、業界人士,做出影響判決舉動。

金融圈人士認為,這次彰銀經營權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雙方機會五五波,怎料宣判日期又延後,加上現僅為一審,雙方仍可再上訴,此案短時間內難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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