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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官司今宣判 台新金贏面大?

2016/01/27 06:00
彰銀官司今宣判 台新金贏面大?

台新金對財政部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今天做出一審判 決,若台新金勝訴,財政部必須歸還彰銀經營權或賠 償165億元。 (資料照)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彰銀(2801 )經營權之爭,台新金控(2887)對財政部提起的民事訴訟案,將在今天(27日)做出一審判決,如果法院判決台新金勝訴,財政部必須歸還彰銀經營權或是賠償165億元,據指出,依照財政部2005年出具的公函顯示,台新金勝訴的機率很大。

去年10月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財政部對於彰銀處理不當,且未考量政府之施政應有其連貫性及一致性」,要求請財政部檢討改進,這無疑對台新金這項官司勝算,打了一劑強心針。

財政部當年發給彰銀的公函內容,主要有二點對台新金爭回彰銀經營權十分有利,分別是「本部(財政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另一則是「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為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該行經營權的策略」。

法界人士表示,部會公函具有法律效力,且不會隨政黨輪替而消失,當初財政部發這封公函時,私募投標者尚未決定,這也等於向所有投標者宣告,只要標得彰銀的私募股,就等於取得彰銀經營權。台新金主張,該函文允諾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但財政部認為函文是一次性,支持一屆,並非永遠支持。

台新金會採取對財政部興訟,係因2014年12月彰銀進行董事會改選,原本台新金握有過半董事,不過,以財政部為首的泛公股,卻在改選拿下九席中的六席董事;台新不僅失去對彰銀經營權,並依規定,提列投資彰銀損失148億元。由於台新金不滿失去經營權,隨即透過法律途徑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契約存在」。

台新金這項訴訟案,「先位求償」是要求財政部必須返還原狀,也就是恢復台新金對彰銀的經營權;若財政部無法達成,「備位求償」是要求財政部賠償165億元,賠償台新金失去彰銀經營權的損失。

但無論一審結果如何,預計雙方都會繼續上訴,進行第二回合「延長賽」。

對此,金融圈人士表示,台北地院取消原訂於去年11月25日宣判,後來又無預警延後、改成本週三,由於挑選在總統大選後,時間點較為敏感,外界多有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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