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年終尾牙獎金逾7.3萬 要報稅

2015/12/14 06:00

年終及尾牙獎金若超過7萬3001元,就得扣繳5%稅款。(資料照)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又到歲末年終,財政部表示,每逢這個時節,民眾最常詢問的稅務問題就是年終獎金、尾牙抽到的獎金、獎品,是否要扣繳;判斷方式其實很簡單,主要取決於「獎金總額」多寡。

財政部解釋,年終獎金不屬於每月給付的薪資,依照規定,是否須扣繳,取決於金額是否已達起扣標準,根據2015年的扣繳標準,金額若在7萬3001元以下,則免扣繳,若超過,就得扣繳5%稅款。

但提醒,年終獎金雖已先扣繳,但5月申報綜所稅時,仍得列入申報,惟已預先扣繳的稅款,可列為「可扣抵稅額」,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假設年終獎金為8萬元,超過7萬3001元起扣點,得就5%扣繳率先扣繳4000元,但申報該年度綜所稅時,這4000元就可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至於人人都期待能在尾牙上摸到的獎金或獎品,財政部表示,中獎員工身分若屬境內居住者,抽中的獎金或獎品價值(以當時時價認定)在2萬元以下不須扣繳,超過2萬元須先被扣繳10%的稅款。中獎員工若身分屬非境內居住者,無論獎金金額多寡,一律都須先扣繳20%稅款。

財政部解釋,尾牙摸彩獎金、獎品屬所得稅中的「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依規定,5月申報綜所稅時,也須納入申報,惟先扣繳的稅款,可作為可扣抵稅額扣除。此外,年終聚會民眾也常合資買彩券、刮刮樂試手氣,財政部表示,彩券獎金若不超過2000元,可免扣繳,若在2000元之上,則須按全額扣繳20%。由於彩券獎金採分離課稅,扣繳時即視為完稅,因此5月申報綜所稅時,不須列報;同樣的,彩券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可作為可扣抵稅額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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