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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須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2015/11/18 06:00
企業合併須經「審計委員會」通過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王詠心表示,《企業併購法》將於明年1月8日施行。(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為配合《企業併購法》之修定,金管會昨公布相關辦法,明年1月起,企業間凡進行收購合併與分割,須先經過該公司所設之「審計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審議通過。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王詠心表示,《企業併購法》將於明年1月8日施行,其中,該法案第6條增訂「公發公司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併購計畫與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等事項。為配合該項法令修改,金管會也訂定「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草案相關規範。

首先,沒有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開發行公司,於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其成員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等提供意見。

其次,「特別委員會」的獨立專家,須為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

根據統計,目前設有「審計委員會」的上市櫃公司共有382家,占整體比重24%。

王詠心強調,企業未來如有合併、分割及百分百收購時,應先設立「特別委員會」,由該單位審議併購相關事項,並將審議結果送交董事會;依規定,公司必須於董事會決議日起算的兩日內,將董事會決議與特別委員會的審議結果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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