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金鼎證券創辦人、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張平沼,與妻子陳淑珠、副總房冠寶等人,被控將金鼎投信因投資結構債的虧損轉嫁金鼎證,造成金鼎證5.6億餘元損失,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決理由矛盾,昨撤銷高院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二審時,高院依違反證交法背信罪,將張平沼、陳淑珠夫婦各判7年6月、8年6月,房8年4月徒刑;張平沼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高院判決指出,金管會93年為解決因聯合投信基金虧損引爆的贖回潮,下令各投信出清結構債,且不得讓投資人虧損;隔年張平沼出清時,為避免一次出清可能虧損5億多元,便將金鼎投信持有的結構債,以帳列成本賣斷給家族持有的5家投資公司,再由金鼎證(當時董事長為陳淑珠)全額承作附賣回交易,造成金鼎證鉅額損失共5.6億多元。
此外,陳淑珠、房冠寶另涉及挪用金鼎證2.5億元自有資金,以收購金鼎證股權、鞏固經營權,兩人各涉兩個證交法背信罪,因此刑責較張平沼重。
最高法院則認為,高院認定張平沼等人違反金管會的指示,把結構債虧損轉嫁旗下公司和股東,但金管會上述指示並非行政命令、沒有拘束力,高院卻據以將張平沼等人判刑,判決理由顯然矛盾,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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