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補漏洞/刑法增沒收專章 終結黑心商脫產

2015/11/06 06:00

汪傳浦瑞士285億元 可望追回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新增「沒收」專章,未來立法院修法通過後,已故軍火商汪傳浦遭瑞士法院凍結的八‧七五億美元(約台幣二八五億元)可望追回;而黑心廠商所賺的「黑心錢」,獲利均可沒收,防止蓄意脫產。

現行刑法的沒收制度屬於「從刑」,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且沒收限違禁物與犯罪工具,至於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須屬犯罪行為人者為限,不是犯罪人所有,就不能沒收,因此黑心企業賺的黑心錢,列為公司資金就無法對其行使沒收。

法務部舉例,汪傳浦遭通緝期間病故國外,因為汪沒到案接受審判,欠缺主刑,因此無法沒收之前遭查扣、凍結在瑞士的犯罪所得。而頂新劣油案發生時,魏家坐著私人飛機飛來飛去,因飛機不是登記在魏應充或頂新名下,魏家其他兄弟和事業並未涉案,也無法沒收。

但修法後,「沒收」修正為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有主刑即可單獨宣告,且擴大沒收範圍,將「犯罪行為以外的他人」列入,包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因此明知他人違法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而無償或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是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的犯罪所得,都可沒收,避免第三人因此獲益。

逃亡或死亡 也列入追討對象

此外,沒收不法所得範圍包括「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犯罪行為人逃亡或死亡等也列入追討對象,在特定狀況下可溯及既往,得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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