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申辦現金卡 須附財力證明

2005/03/29 06:00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行政院金管會昨天由副主委張秀蓮出面主持公聽會,針對現金卡管理,初步確認若授權動用額度個別銀行達20萬元、跨行合計達100萬元,申辦者就需檢附財力證明才能辦卡。

銀行局局長曾國烈表示,已要求所有銀行都必須在現金卡核卡前,充份告知申請人該卡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循環信用利率、所有業務規則,但充份告知仍不如由申請人自行簽署聲明書,至於聲明書之聲明內容,將由銀行業者起草。

至於廣告部份雖未討論,據銀行局初步擬定的方案,將禁止銀行標榜「以卡辦卡」(有別家現金卡即可發卡)、「快速發卡」、「名片辦卡」等行銷方式。

此外,發卡機構網站上揭露利率及各項費用,不得以最低利率做宣傳,反而必須在廣告中宣告「最高利率」,尤其這項宣告,必須在有聲廣告中,使用與主廣告「相同音量」播出。

再就催收方式,為保護借款人及其家屬,銀行局擬規定催收僅能針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干擾或催討,並且以電話催收時,需裝設錄音系統,至少保存6個月以上,以供稽核或遇爭議時查證之用。

當採委外催收時,受委託機構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僱用人員的疏失,致客戶權益受損,發卡機構仍應對客戶負責,如果傳出暴力催收,則委託銀行將遭停止現金卡業務的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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