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台北縣鍾太太問:我兒子欠銀行卡債,經協商後,銀行協商人員告訴他屬於有能力還卡債者,所以用14%利率還款,但事實上他已經是挖東牆補西牆,還是無法還款,並且他有朋友一樣欠卡債,協商後卻可以用零利率還卡債,請問標準在那裡?可以再找銀行協商降低利率嗎?
A:銀行公會回答:根據本會訂定的債務協商「一致性還款方案」,債務總額達30萬元以上,無擔保債權銀行家數達兩家以上;但債務人具學生身分者,其債務總額不限。
債務人的銀行無擔保債務,若已延滯達30天以上,且債務總額達17倍與25倍之間,還款條件為60期、年利率3.88%;若債務總額在25倍以上,有80期零利率;債務總額在17倍以下者,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個別協商。
如果無擔保債務尚未延滯,債務總額達月收入的25倍以上,還款方案最短12期、最長80期,利率最低3.88%、最高為12.88%;即總結以上的還款方案與條件,「一致性還款方案」中並無14%的年利率。
根據鍾太太的提問,並不清楚他兒子是否參與了銀行公會的債務協商平台,或只是與單一銀行進行「個別協商」,因此,我們僅能就一般性的協商過程,提供鍾太太建議。
首先,如果鍾太太的兒子尚未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是自行與單一銀行進行個別協商,可建議再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債務協商申請;由最大債權銀行集合各家債務後,一同進行償債條件的協調。
如果鍾太太的兒子已申請過債務協商,但因為銀行提出的還款條件無法負擔,屬於與銀行協商不成而遭到退件,還是可再度提出協商申請;依規定每人協商申請以兩次為限,如果經過兩次協商均無法簽約,只能尋求個別協商的方式,分別與各銀行洽談還款條件。(記者李靚慧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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