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iPhone綁約罰2000萬 蘋果抗罰敗訴

2015/06/18 06:00

iPhone6手機。(記者陳炳宏攝)

〔記者楊國文、王憶紅、廖千瑩/台北報導〕美商蘋果公司生產的iPhone手機在台販售,卻被指限制中華電信等三大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等方案,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重罰蘋果亞洲公司2000萬元,蘋果亞洲公司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裁罰於法有據,昨判蘋果亞洲敗訴,還可上訴。

對此,蘋果沒有回應,三大電信商則不便評論。公平會主委吳秀明則說,此案具有指標性意義,台灣為全球第一個針對蘋果限制轉售價格開罰的國家,此案判決結果也會影響其他國家。據了解,過去會「審核」綁約價的蘋果,在公平會開罰後,已不再限制價格。

此案源於立委高志鵬等人去年向公平會質詢時,質疑蘋果公司限制國內電信業者銷售iPhone綁約手機價格、資費方案,造成三大電信業者的iPhone資費方案雷同,此限制市場行為恐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要求公平會調查。

公平會調查後發現,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和遠傳電信三家電信業者,是以買斷手機並簽訂經銷合約方式,向蘋果亞洲採購iPhone,依約電信業者應可自行決定價格等方案。

但公平會認為,蘋果亞洲和電信業者簽訂的iPhone 4、iPhone 4s、iPhone 5等合約,卻要求業者須將綁約手機價格、資費方案,在iPhone上市前,先經過蘋果審核並取得書面同意才行。

公平會認為,蘋果此作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不得限制轉售價格」等規定,要求停止該行為,去年底重罰2000萬元。

蘋果亞洲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打行政訴訟抗罰並指出,和電信業者簽訂的經銷合約,並無任何條款限制電信業者對iPhone手機綁約價格的決策權,三大業者資費、手機價格、綁約年限等方面均相同,乃我國行動通信市場寡占結構等因素使然,和蘋果公司無關。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蘋果公司「干預」電信業者對綁約手機售價等行為,已減損市場競爭機能,違反公平法規定,昨判蘋果亞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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