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加入協商機制後提前清償卡債,視同毀諾?日前發生一卡債族因提前清償所有卡債,中途退出協商機制,遭銀行向聯徵中心註記「信用毀諾」達十年之久的特殊案例,除讓當事人相當不滿,也引起銀行公會的注意,打算近期召集各銀行討論因應之道,到底進入債務協商機制後能不能提前清償債務。
據了解,日前一位林姓持卡人,因卡債問題透過債務協商平台,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進行債務協商,但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林姓持卡人在家人資助下提前清償所有卡債。該名持卡人於是向台新銀申請撤件,但撤件後卻發現,已遭台新銀在聯徵中心註記「信用毀諾」十年,使他的信用紀錄平白蒙上污點。
事實上,根據債務協商機制的規定,只要進入該平台與銀行進行債務協商,銀行端均會向聯徵中心加以註記。不過,上述持卡人除協商註記外,在未簽署協議書情況下,因提前清償所有債款想退出協商機制,被銀行視為毀諾,另加註記「信用毀諾」十年。
對此,台新銀行表示,該名持卡人雖然尚未簽署協議書,但是已口頭承諾接受協商方案,同時也開始進行繳款動作,因此,視同履約承認該協議,這也是後來他退出協商機制後被銀行視為毀諾的主要原因。
但台新銀指出,債務協商平台在架構之初,的確是沒想到會有卡債族能提前清償債務,導致出現卡債族提前清償時,反而視同毀諾的特殊情況。由於該持卡人已清償所有債務,明顯無逃避還款情事,因此,將與其他債權銀行確認其債務清償狀況,只要確實還清所有卡債,將會與這名持卡人聯繫,並設法註銷「信用毀諾」註記。
金管會:提前還款不算毀諾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卡債族因提前還清債務遭銀行在聯徵中心註記毀諾一事,金管會銀行局解釋,未簽署協議書就視同未接受協商方案,債務人中途退出協商並不能視為毀諾,何況是因為提前清償債務卻遭註記「信用毀諾」,官員認為銀行此舉不恰當,將會向當事雙方進行了解後,提供適當協助。
金管會指出,根據債務協商機制的規定,進入協商機制的卡債族,均會由銀行向聯徵中心註記,以利債權銀行控管債務人的還款進度,並避免債務人進一步擴大負債;但若是債務人有能力提前清償債務,即使仍在協商機制履約期間,銀行方面仍不應將其視為毀諾,在協商機制的規定中,只有逾期還款或根本沒有還款,才視為毀諾,提前清償債務不在此列。
對此特殊案例,金管會坦承是首次碰到,由於目前雙方各執一詞,該會表示,將會著手進行調查,在了解事實真相後,如果該名卡債族真是因為提前清償債務而遭毀諾註記,將會提供必要協助,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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