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行政院金管會昨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修正草案,金控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負責人原則上自明年起不得兼任非金融相關事業負責人。
影響所及例如建華金控董事長洪敏弘兼任台灣松下董事長;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兼任台灣大哥大及台灣固網董事長;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兼任大台北瓦斯董事長等,還有其他兼任甚至多達10個以上,在金管會這項規定頒佈後,都必須在金控公司與非金融事業間作一選擇,因而將牽動國內不少企業接班佈局。
這項修正主要考量是金控公司90%資金來自社會大眾,金控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專注於金控本業。
修正後14家金控公司負責人原則上只能兼任1家金融相關子公司之負責人,其他非金融事業兼職或過多的子公司負責人兼職都必須在95年1月1日以後辭去,或選擇辭金控負責人職務。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金控公司董事長得於一定期間內兼任子公司董事長一個以上者,擔任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也不在此限;及今年內剛當選為非金融事業負責人者,得任完這一任期,最慢在3年後依規定作抉擇,也就是今年董監改選公司還有3年調整期間。
另外,除了金控負責人兼職大幅限制外,有關金控監察人之配偶、2親等以內之血親或1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金控之董事、經理人,並擴及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一併適用。
此外,新規定也建立對擬選任之董事、監察人選任前事先認可制,避免於選任後發生專業資格不合之情形,可大幅增加金融機構選任董、監事之彈性。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強化公司治理,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之規定,該會也將納入金融控股公司自律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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