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理財Q&A》公司負責人 可申請債務協商

2006/08/17 06:00

Q:桃園中壢李小姐問:我是一家小型公司負責人,可以申請債務協商嗎?公司是否還可以繼續營運?在協商後,會不會影響先生的信用?此外,我目前還有一棟尚在繳貸款的房子,是否會被查封?如果協商後,使用支票、開貨款是否無法請領支票?我的公司有無可能被銀行強制拍賣還錢?

A:銀行公會回答:小型公司的負責人如果以個人名義申請債務協商,信用註記只會加註在「個人」信用資料中。不過,如果該公司向銀行申請公司貸款,通常銀行會要求公司負責人作為保證人,這時銀行自然會查詢該公司負責人的信用紀錄,如果發現公司負責人有債務協商的註記,多少也會影響到銀行對公司的授信態度。

至於卡債協商是否會影響公司的支票使用?一般而言,銀行將支票視為「存款」而非「授信」,但國內較為特殊的情況是,如果被銀行發現公司負責人有債務協商的紀錄,不排除會有一些比較保守的銀行,可能會以此作為「信用貶落」的理由,導致支票的使用遭終止。

至於個人卡債,並不會影響到配偶的信用;繳款中未還清的房貸與營運中的公司也不會受到影響,只要房貸還款維持正常,銀行並不會因為卡債協商,進行查封卡債族的不動產或公司。(記者李靚慧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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