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經區條例,所謂示範事業包括第1類及第2類;第1類示範事業是指經許可、於實體示範區從事產業活動之事業;因考量示範區重點在自由化、不在「實體區」,故針對具輸出利基、可協助國內業者朝國際化發展且具時效性之服務業,明定為第2類示範事業,可於區內外營運,如金融服務、教育創新等。
自經區以實體、非實體區來區分示範事業,不是創新性產業也可以是示範事業,享有各項租稅、人流鬆綁等優惠,根本無法提升我國產業的創新與競爭力,更別說是產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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