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有集中化的趨勢,不僅使股東無法分身參加而影響其權益,對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形象也影響甚鉅。所以為使股東權利的行使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公司法已於2005年6月22日修正新增第177條之1,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提供公司採行電子方式辦理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使股東多一種表達意見方式,當股東無法親自出席時,即可透過電子投票方式,行使其股東表決權,其效力等同於親自出席股東會。
去年共有110餘家上市櫃公司採用電子投票機制。今年共有208家公司申請電子投票。(記者陳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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