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違反證交法、背信 馬志玲夫婦各判7年4月

2013/02/08 06:00

〔記者楊國文、張慧雯/台北報導〕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元大證董事長杜麗莊夫婦被控涉結構債案,高等法院昨仍依「證券交易法」的背信等罪判兩人各七年四月徒刑,較一審略減兩個月。元大馬家辯護律師陳彥希表示,馬家對審判結果「很遺憾」,將繼續提起上訴。高檢署也表示,傾向提上訴,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對哪些被告提上訴。

合議庭認定,馬家民國九十四年間為規避元大投信出清結構債損失,由旗下元京證高價買進元大股票等方式,造成元京證四億四千多萬元損失。包括元京證副總吳麗敏、董事林明義,昨也各被判四年、四年半徒刑,均較一審酌減半年。

不過,元京證總經理張立秋、財務副總陳麒漳兩人,高院認定均未實際參與處理元大投信旗下基金結構債等,不能證明他們知道股權移轉有為馬家將應承擔結構債風險轉嫁元京證的意圖,將兩人從一審的三年半、四年半徒刑改判無罪;元京證協理曾鴻展也仍判無罪。

合議庭宣讀張立秋、陳麒漳兩人無罪判決後,法庭後方立即傳出哭聲,原來陳麒漳未出庭,由兩個兒子、家人代他聆判,聽到無罪後激動哭泣,隨後到法庭外哭著互相擁抱達五分鐘之久,陳的兒子眼眶泛紅說:「父親等這一天好久了,感謝合議庭還父親清白。」

判決指出,元大金旗下元大投信在九十四年間持有的結構債虧損嚴重,元大馬家涉將須自行吸收的虧損,透過賣股等移轉股權方式轉嫁至元京證,造成元京證損失四億四千多萬元。

馬志玲夫婦等人審理時否認不法。馬志玲指稱,馬家投資公司、馬家實質控制人頭帳戶出售元大投信股權給元京證的目的,是基於成立金控的考量,與結構債分攤損失無關,但高院合議庭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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