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捍衛日照權 住家更健康

2006/04/02 06:00

記者王惠珍/專題報導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所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要求,要達到「健康住宅」的規範,每天的日照時間應有3個小時以上,但一般消費者在購屋時,往往忽略掉「日照權」這個問題。

採光好 身心都舒暢

專家認為,如果房屋的室內採光良好,不但能減少空氣中的病菌傳播機會,還有助於人們視覺神經的鬆弛,住起來可感覺更舒適,但若長時間居住在採光不好的房間裡,則會影響居住者的情緒和心理健康。

擋日光 國外須賠償

考慮到日照程度對於居住者的影響,目前已有許多先進國家對於「日照權」、「通風權」,以及免受噪音侵擾等權利,均已通過立法給予明文保障,有些甚至連日照被新建的建物擋住,都有明確的賠償計價標準!

日光權 不容許侵犯

鄰國日本即在憲法第25條中明確規範了居民的「日照權」,另外,日本的建築基準法第56條亦規定,在建造有一定高度的房子時,必須遵照不可侵犯近鄰日照權;其中家中10平方米以內必須有陽光照射3小時以上,如果超過10平方米則日照時間可減為2小時。

光線佳 房價行情俏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協理吳癸森表示,日本由於樓房密度高,因此對於住宅的採光條件相當重視,採光不佳的房子,通常房價要比同一區段採光好的房子低個20%至30%,因此建商在興建集合住宅大樓時,多會力求讓更多的居室有朝南的陽台。

甚至有些人家原本住著朝南的樓房,突然窗外「平地起高樓」,室內光線因此被擋住,受害居民因而將建築商告上法庭的情況,在日本也時有所見。

吳癸森表示,至於建商的賠償方式,一般為計算晴天時一天內在受害方房子上所造成的背陰時間,以每小時15萬日元到20萬日元計(按目前匯率1萬日圓約為2800元台幣),例如受害者居室若因此一天有3小時見不到陽光,就一共能得到45萬到60萬日元的賠償金呢。

小辭典 - 日照權

日本憲法第25條相當明確規定居民擁有的「日照權」:居民為擁有健康文明的生活而有權利享受陽光。日照權在國內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也有類似規定,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民國94年1月21日修正)第23條第一項(住宅區高度限制)和第24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高度之限制)」,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的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1小時以上有效日照。

(記者林耀文)


台灣法規 不夠陽光

記者林耀文/專題報導

目前國內健康住宅的建築設計潮流開始萌芽,但有關日照權方面,現行建築法規卻出現漏洞,6樓以下建築物設計,不需檢討北向日照,造成不少低樓層住戶的日照權受影響,這與世界先進國家的建築規劃潮流相背馳,值得政府相關單位重視與重新檢討。

依據國內現行建築法規,日照權的規範,以建築技術規則的相關規定為主,規定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的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1小時以上有效日照。但是這項法規,只限於21公尺或7層樓以上的建築物,才需檢討法規適用性,低層建築物的日照權,即出現法規漏洞。

例如說,你家隔壁將興建新建築物,但低於6層樓,因此就算會擋到家中原本充足的日照採光,很抱歉,這並不受建築法規限制,你只能忍氣吞聲與逆來順受。這也就是說,超過7樓才需要檢討,反過來說6樓以下不必檢討,也不受限制。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協理吳癸森指出,這種現象並不符合世界健康住宅潮流規劃,歐美國家一些都市地區,已要求建築物的外觀、樓高、顏色都要經過政府許可。美國紐約即曾發生所謂「黑雨傘」運動,該抗議日照權受忽略的社會運動,起源於紐約中央公園,民眾以黑雨傘來抗議企圖興建高樓而被遮蔽的「日照權」,最後紐約市府傾聽民意,抗議獲得成功。

因此政府在審核建物的同時,應該考慮大樓進駐率與對周遭環境影響。

法學人士也認為,從法學角度看,環境權是一項概括性權利,其中有很多具體權利,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免受過度噪音干擾權、風景權、寧靜權、眺望權、通風權與日照權等,國內施行的民法已具體規範部分權利,但有些權利如日照權,仍須立法機構仔細研擬解決方案,如能通過立法逐一規定相關權利保障,較可避免環境侵權窘況不斷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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