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欣芳、林毅璋/台北報導〕台電轉投資的台汽電公司一再以各種名目核發獎金,高達一億多元,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認為台電未能及早發現、督促檢討,有明顯違失,昨通過對台電的糾正案。
台電發言人李鴻洲表示,台汽電涉違法發放獎金八千餘萬元一事,除已追回三七○○餘萬元外,時任台汽電董事長的李原宣因處理失當,已在二○一○年依程序撤換。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洪昭男、劉玉山指出,台汽電自民國八十九年起多次發放各種名目的獎金,包括八十九年度發放星能、森霸兩家民營電廠案件的開發成功獎金一千萬元,九十六年星元案開發成功獎金、專業服務費參與人員獎金二千五百萬元。
另,台汽電在九十七、九十八年發放星元電廠案趕工獎金四九六萬八千元,九十八年發放星元電廠完工獎金八三○三萬元,被質疑後,才在九十九及一百年收回部分完工獎金三七九○萬元。
台汽電辯稱,各類獎金是因員工考績及獎金核發辦法並未明定,因此由董事長核定後即發放。
但監察院認為,台汽電八十九年發放開發成功獎金時,是經董事會通過,董事長及總經理獎金也由董事會核定,之後再發放其他獎金時,董、總獎金卻由副總經理簽擬、董事長同意即發放,已違反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中有關董總報酬應經董事會同意的規定,並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監委認為,台電未及早發現台汽電濫發獎金,有明顯違失。
為避免類似濫發獎金再發生,李鴻洲表示,台汽電已依據金管會規定在二○一一年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藉由委員會設立,完備公司薪酬制度。他強調,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台電將配合檢調調查、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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