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案」,全面放寬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將業務委託DBU(同一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部門)代為處理,加強海外及中國台商資金調度便利性與效率。
三讀條文明確界定OBU業務範圍為收受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境外金融機構的外匯存款。並放寬OBU得委託DBU代為處理,但指定銀行處理時,應帳列OBU。
修正案規定,OBU委託DBU代為處理的業務範圍,包括經主管機關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許可辦理的兩岸金融業務,控管作業應依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OBU統籌負責。
修正案並調高罰責,OBU若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限期改正,還得依次連續處2倍至5倍罰鍰,情節重大得廢止其特許或停止一定期間營業。
另外,OBU授信限制準用銀行法規定,違反者負責人併科罰金將從現行新台幣180萬元大幅調整為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
親民黨立委劉憶如評估,國際間資金朝向自由度、報酬率高、管制寬鬆地區流動,若國內銀行OBU可以發揮實質效果,台商可利用OBU調度資金成本降低,融資取得更為便利與靈活,資金安全性大幅提升,將可以進一步發揮吸引台商資金回流。
開放之後 資金外流更嚴重
記者陳中興/新聞分析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將原本只能在70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作的台商外幣放款、匯款業務,下放到全國上千家外匯指定銀行(DBU)也可承作,雖然銀行有自信控管風險,但面對即將大量湧入的台商外幣放款業務,仍不禁令人捏把冷汗。
每家銀行只有一家OBU,包含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在內,全國OBU營業據點僅僅70處左右;但「DBU」則是各銀行經申請核准從事外匯業務的各地分行,全國DBU營業據點超過1000家,外匯授信業務開放由DBU辦理,必然刺激銀行體系放款中國。
誠如銀行業者所說,目前存在兩岸三地的地下通匯金額十分龐大,廠商必須付出額外匯兌成本,且必須自行承受匯兌風險,開放DBU承作放款、匯款業務後,可使這些地下通匯行為化暗為明,且DBU授信仍必須經總行OBU批准,授信品質不致變差。
台商在中國的資產負債很難稽核,放款風險原本就較對本地廠商來得高,但在消金危機燎原、銀行濫頭寸無處貸放時,OBU業務下授到DBU,必然對銀行產生強大吸引力,且DBU比照OBU,獲利免徵所得稅,重利之下,DBU所擴大承作的台商放款,授信品質仍難令人放心,如此一來,無異對「債留台灣、錢進中國」等疑慮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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