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收購委託書 重罰24~240萬

2005/12/21 06:00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對於收購委託書祭出重罰,抓到第1次,罰新台幣24萬元至240萬元,抓到第2次,罰款金額加倍,並採連續罰方式,以杜絕企業利用收購委託書取得經營權。

證交法第43條之1規定,徵求人不能以金錢來收購委託書,此次修正案大幅提高非法收購委託書罰則加倍,並採取連續罰,若市場派或公司派企圖藉由收購委託書取得經營權,恐將面臨「天文數字」的罰款。

修正案規定,收購委託書從現行新台幣12萬元至240萬元罰款,提高為24萬元至240萬元罰款,並採連續罰,但第2次以上加倍,並按次各處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款。

條文並增訂檢舉獎金,民眾可檢舉收購委託書者並獲得獎金,由主管機關認定,立委戲稱這是「釣魚條款」。

上市櫃公司須設獨立董事

修正案中同時規定,未來上市櫃公司必須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對於該公司發行股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等,可提出反對或保留意見,該資訊並將公佈於證交所或OTC網站,藉由資訊透明化,避免類似博達案再次發生。

但國內上市櫃公司達1千1百多家,若全數聘用獨立董事,專業人才恐有不足,立委建議金管會可分階段實施。金管會先前已與立委達成初步共識,主張獨立董事應優先從一定資本額以上銀行證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優先適用,初估約30家。第1階段採實驗性質,將自96年起開始實施,第2階段才漸次擴大到所有上市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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