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金管會昨日核備銀行公會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修正草案,卡債協商機制修正後即日起再出發。
金管會核覆銀行公會的最終版本,在還款利率、期數等還款方案上完全與銀行公會呈報的版本相同,在這項協商機制下,債務人欠得愈久、欠得愈多,「愈划算」;例如,同樣欠債是月收入的25倍以上,逾期不到30天的人若分80期攤還,每年要收利息12.88%,但若逾期超過30天者,同樣分30期,卻一毛利息也不必付。
但因為還款方案特別顧慮負債過高的借款,為避免有人乾脆一次借多一點,以「跨越」減息門檻,這項協商還款方案只接受12月15日以前發生之卡債或無擔保消費貸款。
另外,債務人因特殊因素,如失能、重大疾病、中低收入戶或特別際遇家庭,可視實際狀況提供最低至0%的貸款利率,期數最長10年。
至於申請協商的債務人免再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由受理申請的主要8大銀行或其他債權銀行,視情況依債務人授權或逕向聯徵中心查詢其信用資料。
銀行局要求,各銀行必須依照客戶風險程度,針對信用卡循環信用與現金卡借款訂定差別利率,並於每週五由銀行公會統一公告,並要求聯徵中心在3個月內,訂出客戶「信用評分系統」,供無法自行建立評分模式的發卡銀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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