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通知銀行掛失金融卡 遭盜用免承擔

2011/01/21 06:00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天公布金融卡定型化契約草案,增訂多項保障消費者內容;其中,存款人的金融卡若遭盜用,只要通知銀行掛失後即生效力,銀行不得以「電腦登錄未完成」,而要求存款人遭冒用之損失自行負責。

金管會銀行局昨天公佈<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銀行局指出,在「不得記載事項」方面,有一項為新增:契約內容不得約定「存款行未辦妥電腦掛失登錄前,掛失不生效力」。也就是說,銀行不得以登錄程序未辦妥,要求消費者金融卡被盜用冒用所生之損失,概由存款人負責。

在「應記載事項」方面,有兩項為新增,包括:契約應明定,金融卡領取方式,由存款人決定;因為過去補發金融卡必須親自臨櫃領取,但為便利消費者,將可採用寄送的方式。

另一項新增規定為,若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操作錯誤,包括:轉入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只要存款人通知銀行取消該筆轉帳,銀行必須予以協助,包括:「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協助通知被轉入銀行處理」與「回報處理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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