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用戶若私自增加用電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不再視為「竊電」論處刑責,但對電費追償方式,准予比照竊電求償,依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求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電費。另將公私立學校比照公用事業,納入用電優惠對象。
民進黨立委潘孟安鑑於長期以來農業用電戶在來不及通知台電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增加用電量時,經常被台電擴張解釋,以刑法竊取動產罪提出告訴,為免訴訟造成困擾,提案修法並經審查後明訂,用電戶未經申請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按電業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求償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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