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警示帳戶放寬 可申請薪資轉帳戶

2010/08/18 06:00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被冒用證件、而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的民眾,金管會昨天修訂辦法,放寬相關措施與限制;包括:警示帳戶民眾可申請薪資轉帳戶,警示期也從五年縮短至三年。此外,金管會也規定,薪資轉帳戶限制不得申請金融卡或自動化交易,只能臨櫃辦理。

金管會昨日預告「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所謂「警示帳戶」,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衍生管制帳戶」是指該警示帳戶的開戶人,所開立其他存款戶頭。

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表示,銀行對疑似不法或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列入「警示帳戶」,但「警示帳戶」並非全都是犯罪者;他舉例,比較常見是自己身分證不小心遺失,結果遭到不法歹徒「冒用」,這部分雖然較少,但大概仍有一成比例屬於此類。

「警示帳戶確有放寬調整之必要」林棟樑說,首先,林棟樑表示,過去規定「警示帳戶」無法申請開立薪資轉帳戶,經考量影響民眾工作權。

因此,放寬民眾可因就業薪資轉帳需要,必須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證明文件,在警示帳戶期間,可申請開立存款帳戶。

其次,衡平考量警示機制抑制犯罪之效果,與對帳戶所有人財產交易之影響,採漸進方式檢討警示期限,參酌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期間須滿三年期限,「將我國警示帳戶之限制期間,由五年縮短為三年」。

林棟樑並補充,民眾若被遭列為「警示帳戶」,其另行開立的薪資轉帳戶,仍屬於「衍生管制帳戶」,因此,必須要有適當配套管理措施,包括:限制其不得申請金融卡或自動化交易,僅能臨櫃提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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