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地下工廠合法化 輔導期7年

2010/05/05 06:00

〔記者邱燕玲、林毅璋/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給予未登記工廠七年輔導期,只要完成一定程序就能合法繼續經營;另外,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若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可於兩年內繳交回饋金、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工業局表示,修正草案是「有條件就地輔導」,絕非「無條件就地合法」,對於二○○八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的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前提下,得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的限制,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但土地使用分區並未改變。

工業局指出,業者同時必須一次繳清以營業額來估算的回饋金,才可於輔導期間暫時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工業局也強調,經濟部將於修正草案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的修訂。

工業局說,雖然目前尚未訂出所謂「低污染」的標準,但全台目前六萬四千餘家的非法工廠中,初估約有九成,也就是五萬七千餘家是屬於低污染工廠。

工業局指出,將儘速會商行政院環保署、農業委員會、衛生署及相關學者專家審慎研議訂定「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的適用對象及範圍。

對於這些未登記的工廠,中央主管機關將會商擬定相關措施辦理,輔導期間為七年,但中央會劃定相關「特定地區」,在這「特定地區」內的未登記工廠才免於受罰,而「特定地區」的範圍由相關主管機關在本法施行日起兩年內公告。

此外,修法也增訂第二十一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應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如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導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令停工並改善,待停工原因消滅後,得申請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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