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企業「轉讓」不能再作為資遣、裁員理由!勞委會昨日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內容,除了日前引發爭議的派遣員額限制外,鑑於近年包括南山人壽等企業合併風波不斷,此次修法將企業「轉讓」不再列入合法解僱勞工事由。
也就是說,除非企業合併確有瘦身必要,否則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再先裁老員工、合併後補進年輕便宜勞動力等不當作法。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表示,「歐洲三十年前就已經制定營業移轉指令,用來規範這個問題」,這早就是世界潮流,台灣現在才改,其實已經落後很久了。
虧損或業務緊縮 仍可依法終止契約
他指出,現行勞基法規定,不論盈虧,只要企業「轉讓」,資方就可以合法解僱,本來就是世所僅見。台灣過去幾次較具爭議的合併案,企業主一方面與買方商定留用員額,把年資高、薪水高的老員工資遣,然後同時又對外招募年輕便宜的勞工來執行相同業務,也都是因為現行立法容許所引發的問題。
對於外界擔憂此舉將使得企業合併困難,或解讀為企業合併「禁止」裁員?他認為,這次修法並非禁止企業進行合併瘦身,若企業真的有「虧損」或「業務緊縮」等原因必須進行裁減人力,一樣可以循修正後的勞基法十一條,合法與勞工終止契約,此次的修法「只是讓解僱回歸合理途徑」。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也認為,勞委會的方向是正確的。他說,連房屋的租賃關係都不因買賣而影響,僱傭關係也不應該移轉就生變。我國原本不合理的規定,使得過去有企業透過「左手賣右手」的方式,來解僱勞工。修法是正確的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現在企業併購法並未一併修正,也因此,企業仍得依據該法規定,經新舊企業商定留用員額,勞基法的這項規定對於適用企業併購法的企業形同虛設。也因此,他要求,勞委會應該再與經濟部協調,將企業併購法一併進行修正,避免日後適用可能出現特別法排除普通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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