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股票可分普通股、特別股,其中,享有特殊權利,或某些權利受到限制的,就稱為特別股。
一般說來,特別股的股東有參與公司盈餘分派的權利、現金增資認購權,及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但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明訂分派股息及紅利順序、定額或定率;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順序、定額或定率;特別股股東行使表決權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特別股權利、義務。
公司法也要求企業要有一定能力,才能發行特別股籌資,例如企業若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的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不足以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特別股股息,不能發行特別股;未能按時支付已發行特別股約定股息者,也不得公開發行具優先權利的特別股。
(記者李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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