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郭小姐問:我父親55歲,股利所得約五萬元,母親56歲,股利所得約13萬元,兩人皆可退稅且無薪資所得,請問父親可否由子女申報扶養親屬?我詢問過兩個國稅局,一個說可以扶養,另一個說因為是股利所得,所以不可以申報扶養,不知道哪一個答案正確?如果可以申報扶養,請問須檢附什麼無謀生能力的證明?如何檢附非屬免稅所得者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賦稅署回答:父母屬於「直系尊親屬」,只要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者,即可申報扶養親屬。
所謂「無謀生能力」,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三、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免稅所得者外,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申報時可檢附非屬免稅所得者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扣繳憑單、健保繳費收據等。
郭小姐的父親雖未滿55歲,但全年僅有股利所得約五萬元,因此,可由子女申報扶養親屬,國稅局是以全年所得總額為認定標準,與所得類別是否為股利所得無關;郭小姐的母親,股利所得約13萬元超過免稅額7.7萬元,因此,不符合申報扶養親屬的條件。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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