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有讀者向本報投訴,指荷蘭銀行對外宣傳繳稅貸款方案,卻未在廣告文案中註明實質利率,金管會表示,荷銀此舉已經違反了消保法及金管會「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等相關規定,金管會將會進了解,必要時將要求荷銀改進。
目前有關金融機構在信用交易(如貸款)的廣告文宣上,主管機關均會要求須註明有關費用及利率等相關資訊,主要就是因為消保法22之1條對此有明文規範,而金管會也據此訂定「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其中所謂「年百分率」亦包括貸款利率在內,而總費用亦指貸款方案中的手續費,若業者在廣告中均無註明,明顯是違反了現行規定。
雖然目前對於業者的違規行為並無相關罰則,但金管會官員強調,只要業者沒有照規定辦理,一經發現金管會就會「列入紀錄」,在下次業者提出金融商品銷售申請時,這項紀錄將列入准駁的參考之一。
荷銀指並無不合規定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荷蘭銀行推出貸來順稅方案、卻未在其廣告DM中揭露實際借貸利率。對此,荷蘭銀行強調,該預借現金方案按規定只需揭露手續費,沒有硬性規定須揭露利率;且手續費會隨著個人借款金額多寡變動,DM下方約定條款已提供案例、並加註總費用年百分率,並無不合規定之處。
荷蘭銀行表示,貸來順稅這個預借現金專案,當初是為了讓納稅人方便繳稅而推出,為預借現金分期專案,按規定只需揭露手續費,沒有規定一定得揭露年利率。
荷蘭銀行解釋,由於每人借錢繳稅的金額都不同,手續費也不太一樣,所以廣告DM下方預借現金約定條款也註明借款手續費、電匯費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等資訊,並無不合規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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