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Q&A》大學學費若減免 以實繳列舉扣除

2008/05/13 06:00

Q:台南市邱小姐問:如果因為父親是輕度殘障,子女的大學學費因而減免部份,這樣的情況,還可以申報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000元嗎?

A:財政部賦稅署答:「教育學費」是指註冊時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申報教育學費扣除額時,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且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只有納稅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其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其他如納稅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等,其教育學費都不能列報扣除。

二、受扶養子女就讀的學校,必須是經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者,其教育學費不能列舉扣除。

三、每一申報戶最多只能申報扣除2萬5,000元,若教育學費不足2萬5,000元,以實際支付金額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減除該補助或獎學金後之餘額,在限額內列報,但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屬於薪資所得,並非政府補助,因此,仍可依規定申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子女的大學學費若因父母殘障等因素而減免,報稅時仍可申報扣除,但只能以實際繳納的費用申報。舉例而言,若子女一年的大學學費原本為四萬元,減免後僅須繳納兩萬元,則今年申報綜所稅時,可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就是兩萬元。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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