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報稅Q&A)房租支出 檢附匯款證明

2008/05/01 06:00

宜蘭縣蒙先生問:去年與房東續約時,只是將舊合約的租賃日期劃掉重填,並沒有加蓋印章以示修改,這樣還可以申報扣除房租支出嗎?另外,房租匯款明細表因感熱紙褪色已看不清楚,若只附上其中幾張看得清楚的(可湊滿扣抵上限12萬元)可以嗎?或有其他補救辦法(例如附上存摺影本)?

台北市國稅局回答:申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若租約日期等經過修改,卻未加蓋印章,將無法證明去年度確有租賃事實,最好請房東補蓋印章,否則國稅局接到申報資料後,會要求納稅人補正資料或舉證確有租賃事實。

至於申報房租支出,也須檢附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ATM)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由於申報上限是12萬元,因此,一年租金超過12萬元者,只要湊滿12萬元的匯款證明即可申報;若匯款明細表遺失,也可附上存摺影本代替。

不過,納稅人申報的房租支出,將是國稅局查核房東是否漏報租賃所得的參考,納稅人申報時,若未附上全年完整的匯款證明,未來國稅局查核時,可能會要求納稅人協助提供完整的資料。

(記者鄭琪芳/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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