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董監持股不足罰全體 違憲

2008/03/08 06:00

現行法令 半年後失效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持股不得低於一定成數,金管會可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處罰公司全體董監事,對此,大法官會議認為,這個規則未獲法律授權,即訂出不論個別差異而處罰全體董監事的規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屬於違憲,「半年後失效」。

大法官會議認為,相關單位應針對遭宣告違憲的規定另定明確規定,但證交法等規定,金管會對持股不足的董監事處罰鍰後,仍命遭罰者補足股份成數,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持股不足的董事若遭裁罰,仍要補足股數。

須另訂明確法律

但該規則雖遭宣告部分違憲,並未立即失效,在半年內仍可適用,大法官會議也在解釋文闡明,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不足,究應使個別董事或監察人負個別責任或其他歸責方式,應在合理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訂定。

此聲請案尖美建設之前因董事持股不足,全體董事遭當時證期會(現金管會)罰60萬元,當時尖美董事高克明不服,打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昨日對此作出釋字第638號解釋。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