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檢方揭弊 鎖定 大掏空手法

2004/11/09 06:00

〔記者蘇恩民╱台北報導〕檢方認定太電掏空案,犯罪手法可分成三大部分,包括:1.私設與太電子公司同名的海外空殼企業,利用偷天換日手法,吸收太電資金;2.利用假交易與作帳技巧A錢;3.利用海外公司向國內銀行借貸,由太電擔任保證人代為償債。

檢察官認定胡洪九為幕後主謀,總計涉嫌掏空太電當時的資產200億元,若換算目前幣值,估計約達400億元。

檢調查知,83年間,胡洪九、孫道存、仝玉潔等三名太電高層共同簽署一項跨國投資案,決議動支三億美金,並為此在香港成立Blin co H.K控股公司,再由這家控股公司轉投資設立中俊企業,作為集團資金調度的中繼站。

同一時期,胡洪九另以相同公司名稱,在英屬維京群島登記設立一家Blin co B.V.I的私人公司,利用太電財務人員無法區分兩家名稱相同公司的機會,指示財務人員將部分資金直接匯往維京群島的Blin co,疑藉此侵吞挪用太電公款。

檢方認定,胡洪九利用太電資產投資的私人企業,至少包括以12億港幣蒐購的香港知名商場「海怡廣場」、1400萬美元併購的香港股票上市公司榮榮國際(現已改名為弘茂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及部分台灣茂德、茂矽公司持股。

此外,太電當年以1億4000萬美元出售香港知名飯店「港麗酒店」的資金,也僅半數匯回太電,其餘7000萬美元流入一家海外控股公司在夏威夷的帳戶,疑遭胡洪九侵吞。

檢調另查知,太電在84、85年間,先後成立PEWC及Gallatim兩家海外控股公司,並分別在太電背書保證下,向國內銀行發行流動利率商業本票,期限均為3年,其中,PEWC順利籌資1億2600萬美元,Gallatim則借貸1億美元。

檢調表示,胡洪九在87年10月離職前,指示太電財務人員為前述2項融資辦理票期展延,事後,銀行在太電擔保下,同意2家公司以「借新還舊」方式展延票期,但期限屆滿,太電仍無力償還,驚覺這2筆鉅款流向不明,事後發現,胡洪九涉嫌向馬來西亞或萬那杜等國家紙上銀行購買假定存單,藉此掩蓋其侵吞、挪用太電資產的弊情,進一步清查全部帳務,這起世紀掏空弊案才逐漸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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