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青紅燈》不該為罰而罰金融業

2025/09/27 05:30

金融裁罰是一種行政手段,本身不能當成目的,重點在於導正缺失、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用意是促使金融機構強化治理,而不是為了罰而罰。(資料照)金融裁罰是一種行政手段,本身不能當成目的,重點在於導正缺失、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用意是促使金融機構強化治理,而不是為了罰而罰。(資料照)

根據最新統計,今年前8月金融三業加計上市櫃公司,總罰鍰金額1億3428萬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1%,但金管會年度編列行政罰鍰預算達2億6337萬元,達成率僅51%,因今年只剩4個月時間,裁罰無法達標機率頗高。平心而論,金融裁罰是一種行政手段,本身不能當成目的,重點在於導正缺失、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用意是促使金融機構強化治理,而不是為了罰而罰。

裁罰「實際金額」與「目標金額」兩大項目,意義與範圍不相同。裁罰「實際金額」往往是在當年度的8、9月份左右就可看出端倪,預判可能裁罰狀況,但究竟會有多少個裁罰案件、累計金額等,事前無法得知。舉例來說,2021年7月金管會重罰理專盜領案,創下史上最高3千萬元,至今未被打破紀錄,受此影響,2021年成為歷年裁罰最多的年度,金額達3億3434萬元。

另一個是裁罰「目標金額」,因法有明定,必須編列當年度裁罰預算,該數字是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包括整體經濟情勢、相關業者是否有涉及裁罰缺失等;對主管機關來說,既然是目標,當然就是要盡力達成來符合要求。

對於被裁罰的金融業者而言,每筆裁罰必須依法有據、有憑有據,才能讓業者心服口服。

去年實際裁罰是1億8100萬元,已是9年來最低,不免讓外界好奇,是否主管機關金管會監理變寬鬆了?下手變輕了?才會導致相關裁罰案件驟減,或金融業者更加守法守紀、減少吃罰單的機會。

無論真實原因為何,不管裁罰是否太輕或太重,金融業裁罰的拿捏,原本就是不容易的事情,也不該單就裁罰金額多寡,就斷言監理力道強弱。(王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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