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公會理事長邱德成。(記者方韋傑攝)
〔記者方韋傑/台北報導〕經濟部十月四日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其中二十三條之一、二十三條之二內容攸關優化台灣新創投資環境,卻與業界期待落差極大,遭質疑與實務脫節;創投公會理事長邱德成強調,政府部門若不夠重視本案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恐將嚴重衝擊總統賴清德所提出五大信賴產業發展進度,也難以達成二○二八年新創年募資達一五○○億元的目標。
產創條例部分修正條文vs.創投公會建議(資料來源:經濟部產發署、創投公會製表:記者方韋傑)
經濟部產發署預告修正的產創條例二十三條之一,規定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的租稅穿透門檻下修至一億五千萬。對此,邱德成指出,規模較小的天使投資機構皆以新創為主要投資標的,門檻太高,易造成吸引成效不佳,建議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租稅抵減的門檻降低至五千萬元。
籲降抵稅門檻、放寬事業年限
另二十三條之二是這次預告修正法案當中爭議最大之處。邱德成說,此條文僅放寬新創事業的年限從滿二年到未滿五年,但依照經濟部訂定的「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是指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八年的事業,且創新科技需要長時間研究發展,並不斷挹注資金,才有可能成功驅動新創事業,新創事業的年限也應同步放寬至未滿八年。
鬆綁個案投資下限至50萬元
還有,二十三條之二條文當中,規範「未滿二年」個案投資金額下限為一百萬元,「滿二年未滿五年」個案投資金額下限卻只有五十萬元。邱德成直言,此項規定同樣違背實務經驗,原因在於越早期的新創公司所需投資金額越小,當發展年限越長,所需的募資金額將隨著營運規模擴大而相對越高;基於鼓勵投資新創,應將個案投資的下限一律調整為五十萬元。
邱德成強調,政府積極推動具有台灣特色的「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也鼓勵更多高資產族群投入新創事業,但國內既有的高資產族群多選擇股票、房地產作為投資標的,政府應透過政策導引更多資金挹注至新創事業;不過,預告修正的二十三條之二條文卻規定,個人投資新創事業,每年綜合所得總額扣除額仍維持三○○萬元,並無增加,也不利於促進新創資金流動性,應將抵減上限提高到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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