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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中資炒作大同股票 鄭文逸判刑13年半定讞

2024/07/19 05:30

最高法院昨駁回引中資炒作大同股票的鄭文逸等5人上訴定讞,近期須入獄。(資料照)最高法院昨駁回引中資炒作大同股票的鄭文逸等5人上訴定讞,近期須入獄。(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商鄭文逸8年前夥同股市炒手鄒興華等人,與中國房地產商任國龍合謀,引進中資炒作大同股票,不法獲利逾31億元,一審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皆依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判鄭文逸13年6月徒刑,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12億5717萬餘元;最高法院昨駁回鄭等5人上訴定讞,近期須入獄。

同案被告,金主林振興判刑9年10月,沒收3億897萬元;炒手鄒興華4年8月、沒收2669萬元;鄭的秘書張湘羚3年8月,掮客張莒華4年,昨一併定讞。任國龍尚由北檢通緝中。

判決指出,鄭文逸2016年認為擁有上千億元土地資產的大同公司,股價被市場嚴重低估,有利可圖,且大同董事會將於隔年5月改選,他有意介入大同經營權,並趁勢炒股獲利,遂找中國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負責人任國龍金援。

鄭等人利用56個證券帳戶,以相對成交等手法拉抬大同股價,從每股5.48元一路攀升至同年12月底的9.54元,鄭再聯繫任國龍以港資進場持續買進拉抬,隔年2月10日炒至最高點20.65元,不到半年漲至近4倍。鄭並對外聲稱將爭取大同經營權,趁勢於2017年3月13日大同股票停止過戶日前逢高拋售大同股票,該集團來回共賺31億238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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