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均已解散)負責人范立達等3人,在台經營網路串流電視(OTT TV)業務,涉違反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二審逆轉改判有罪。(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均已解散)負責人范立達、趙善真、楊鳴,在台經營網路串流電視(OTT TV)業務,涉違反修正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一審士林地院認為無法證明北京愛奇藝對這兩公司具實質控制力,判三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昨逆轉認定兩公司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改判范、楊各五月徒刑,趙三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范立達昨聲明,收到判決書後會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他質疑此案是政治案件,檢調偵辦規模遠大於最重本刑一年的輕罪。
高院依據愛奇藝在台子公司的工作計畫書,以及愛奇藝陸續匯入營運資金至歐銻銻的事實,認定歐銻銻是愛奇藝專為在台從事業務而設立,雙方電郵可證兩公司的人事、預算、業務等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是愛奇藝非法在台從事業務的工具,非授權經銷或代理關係,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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